为让我院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自律攀大人”,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其正确使用电子设备及互联网,使之在学习、生活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根据学院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我院决定对学生使用电子设备及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电子设备及网络行为服务与管理,规范大学生使用电子设备的行为,确保网络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设备指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等,所称网络包括计算机网络、手机网络等,所指行为包括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等行为。
第三条 学生使用电子设备、网络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遵守用户守则。
第四条 学校对使用校园网的用户实行账户管理。申请开通网络账户的学生按照学校网络管理部分的相关规定办理,并规范使用。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盗窃单位或他人的电子设备;
2. 盗窃或损毁光缆、电缆、端口等设施;
3. 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电子设备;
4. 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电缆、端口;
5. 使用爆炸、燃烧、短路、断电等手段,对电子设备进行结构性破坏。
第六条 学生上网有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得利用网络进行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6.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的;
7.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8.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
9.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10. 煽动非法集(聚)会、游行和示威,破坏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11.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散布虚假和欺骗信息的、或者散发恶意信息的;
12. 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13. 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违法犯罪的;
14. 诋毁、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的;
15. 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学生上网有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6. 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信息网络系统资源;
17. 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破坏;
18. 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19. 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发布、传播依附有病毒的信息;
20. 切断他人的网络链接,或者故意进行违法链接;
21. 使用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非法操作手段致使网络发生阻塞、溢出、资源异常消耗或瘫痪等;
22. 滥发电子邮件;
23. 禁止使用黑客软件对学校或校外服务器进行非法侵入和攻击;
24. 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学生上网有尊重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侵犯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
25.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其他转移服务;
26.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或者盗用他人IP地址,或者使用不真实的MAC地址;
27. 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
28. 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29.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
30. 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31. 利用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32. 利用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3. 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
34. 利用网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禁止散播对学校、学院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第八条 禁止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35.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6. 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载、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电子设备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7. 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38. 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39. 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40.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学生使用网络,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41. 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42. 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及时更新陈旧信息,删除失效信息;
43. 对所提供的公开的信息、链接的其他网页以及上载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使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44. 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45. 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46. 发现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和报告,并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47. 对自己使用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学生使用电子设备、网络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上课、早自习、晚自习、自修、作息管理、宿舍管理、用电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尊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的流程:必须先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学生签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学生自律使用电子设备及网络承诺书》,手续完备后才能安装。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在宿舍内安装计算机:
48. 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的;
49. 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及大学二年级学年各科平均成绩班级排名在前30%以后的;
50. 大学三年级及以上学年,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标准的;
51. 累计有达到或超过6个应修学分没完成的。
第十二条 对于已有电脑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个人电脑必须停止使用,并与其家长沟通,限期收走电脑。
52. 上一学期期末考试课程有2门以上不及格或一门补考不及格需重修的;
53. 累计第三次发生旷课或旷自习进行电脑娱乐(玩电脑游戏、看影片等)的;
54. 日常宿舍安全卫生抽查中,一学期所在宿舍有二次卫生不合格或差评寝室的(寝室所有成员);
55. 因荒废学业(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旷自习、考试违纪或作弊等)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56. 一月内违反第十三条规定3次及以上者;
57. 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应修学分没完成的。
第十三条学生在下列时间(节假日、假期、周六、周日外)不得在寝室用计算机从事游戏、看影片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58. 上午8:00—11:50;
59. 下午15:00—18:40;
60. 晚上19:40—21:20;
61. 休息时间:中午13:00—14:40;晚上23:00—7:00。
第十四条 学生因过分迷恋电脑、手机娱乐(电脑游戏、手机游戏等)而影响学习或人际关系者,学院教师、学生干部和宿舍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辅导员反映,辅导员应及时对其跟进教育处理并做好记录,对于屡教不改者,辅导员应及时与其家长沟通,请家长限期收走该生电脑。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三条的学生,学院奖惩委员会视其情节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62. 偶尔违反且态度端正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检查;
63. 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4. 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65. 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留校查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学校审批;
66. 构成违法犯罪者,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7. 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提的计算机含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上网本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攀枝花学院计算机学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学生自律使用电子设备及网络承诺书
数学与计算机学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